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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商務部發(fā)布2021年第6、7號公告,公布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相關葡萄酒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的最終裁定,裁定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存在傾銷和補貼,中國國內相關葡萄酒產業(yè)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和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最終裁定中認定的傾銷幅度為116.2%—218.4%,補貼幅度為6.3%—6.4%。商務部同時決定自2021年3月28日起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相關葡萄酒征收反傾銷稅,各公司反傾銷稅稅率為116.2%—218.4%,根據相關規(guī)定,為避免雙重征稅,決定不征收反補貼稅。
應國內相關葡萄酒產業(yè)申請,商務部分別于2020年8月18日和2020年8月31日發(fā)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發(fā)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立案后,商務部嚴格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世貿組織規(guī)則進行調查,作出上述最終裁定。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20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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